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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38.研讨(第2页/共3页)

,目前我们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准确地对其进行惩治,但是,他又适合盗窃国家财产罪,也就是盗窃罪,显然又不够准确,所以,我们必须组织商讨、制定出恰当的法律条款,报人大讨论通过。”

接下来,各个机关单位的领导都做了重要发言,但是,基本上都是同样的问题,大同小异。陈为民和周培岩低声交谈了几句,然后说道;

“同志们的发言都比较积极,所表达的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切实问题,下面我想请宜城市政府政策研究办公室,政策研究员江涛同志,谈谈他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大家欢迎。”

说罢,带头鼓起了掌,台下与会领导也都鼓起了掌。江涛,正了一下身子,朗声说道:

“各位领导,刚才许多的领导同志都说得比较全面,我认为,这些问题的集中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请大家思考一下,如果没有这次企业改制的推行,如何能够发现这些重大的问题,许多企业多年来,资产一直都是一本糊涂账,表面上的数据掩盖了其内在的不堪。”

“前几天,我去了一家街道企业,一家几十名工人的小厂,年产值不到八十万,却从账面上就查出了两百多万的亏空,车间里的设备空无一物,被经营者私自变卖,进了个人的口袋,而工人早已各自自找门路就业了,可是上级主管单位依然对其支出专项扶持款,政府支出了五十万,而在企业的账面上只有十万、二十万,我想大家都明白这些说明了什么?”

“实际上,一些企业早已成为某些少数人的私人财产、摇钱树,个别经营者的手下,还豢养着一群流氓打手。我相信,这个不是偶然的个案,所以,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也要进行必要的资产核算、财务清查等措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科学的评估,加强监督,这本身对企业和经营者也是一种保护,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一些不规范的行为继续发生。”

“对一些已经破产或者濒临破产的企业资产,一定要经过专业评估,对社会公开拍卖,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的违法行为,并且形成一条地方性法规,但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出让、买卖行为,必须遵照执行,对逾越权限、擅自出让、变卖的行为坚决实行党纪、政纪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坚决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一点,就是针对贪污、腐败问题的处理方法,刚刚司法局的领导也说得非常明白,我的意见是,对那些,金额不大,且能及时退还,没有造成损失的企业和个人,除以一到两倍的罚款,调离原单位;对那些金额巨大,而且无法完全退还,对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的个人,除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外,交由司法机关按照贪污罪处理。”

“最后补充一点,就是政府必须树立对贪污、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随着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贪污、腐败行为会逐步暴露出来,每一个违法的操作背后都有着经济利益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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