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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九章 审判员的争论,休庭结束,开庭(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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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又把目光看向刘红梅:

“红梅,你觉得呢?”

“审判长,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不构成诈骗吧。”

“你先看原告的说法,虽然说原告的说法有理有据,构成条件说的也清清楚楚,可是却采用一种欺诈性的辩论手段。”

“当然,这在庭审上是合理合法的。”

“苏白的辩论观点是对方构成了诈骗罪,诈骗的财物是原告张同伟的婚前私人财产。

但是这件事情并没有成为既定的事实。

按照他的说法,张同伟的私人财产还是私人财产,谢静是有这么一个想法,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

可这不构成犯罪形成的既定条件,因为谢静还没有得手张同伟的财物,只能说是未遂。”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儿,诈骗罪的认定是非法!”

“如果谢静通过起诉获取共同财产的话,这一行为是合法的。

只能说谢静联合其律师叶菲针对其丈夫张同伟,想要以合法的手段窃取对方的婚前财产。”

“不过叶菲不是刑法律师,对于刑法诈骗罪的理解不是很深刻,又被原告方律师苏白给带进去了,忽略了这一点最关键的内容。”

“我觉得,认定诈骗罪不太合适。”

刘红梅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出身,对于这一点儿看的很清楚。

纯粹是叶菲打刑事官司太菜的原因,导致了自己有可能陷入到刑事官司当中。

江浩对于这种说法不认同,反驳道:

“对于这一点我不赞同,谢静以逼迫离婚威胁等手段,诱导原告方张同伟签下保证书以及赠予协议,这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

刘红梅再次开口反驳:

“这种行为是处在违法的边缘,但是对于这一情况很难进行界定和取证,这是最关键的问题!”

“但是这也是违法行为不是吗?”

面对江浩的句句紧逼,给刘红梅直接整无语了。

说不是吧。

的确是。

说是吧,又没有证据。

叶菲又不懂刑事,没有当庭提出来,质问对方,让对方拿出证据来。

说到底还是刑事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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