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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看汪自民似乎一头雾水的样子,又细心地解释说:“你与黎玉萍虽然没有结婚,但公开同居是在你们当地人所皆知的事实。基于这个事实,你提出与她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就要对这个事实进行确认,然后便可以依法解除你们的同居关系。虽然你们的同居关系早已不复存在了,但这段同居关系曾经是存在过的,可能还会有一些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你要求解除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第二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要将同居期间所生之女汪小雪归你抚养。归你抚养的目的就是要从法律上,使汪小雪被认可是你的子女。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我认为是可以起到与亲子关系鉴定一样的效果的,你可以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据此判决去请求有关部门,帮你解决落实汪小雪的户口问题。说的通俗一点,这叫做曲线救国。明白了吗?”
汪自民在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之间奔波了几年的时间,只能得到他们的同情,谁也没有办法给他解决这个问题,也提不出任何能帮他实际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他也知道这个事情是不容易解决的,只是觉得不能在家里默默地等着,再等也等不来小雪的户口。他已经麻木了,听到无法解决的答复也不觉得太奇怪了。
张律师的一番话,让汪自民终于又看到了新的希望,他感激地看着张律师说:“我听明白了,谢谢你的指点。只要能解决汪小雪的户口问题,你叫我做什么都行。谢谢张律师,谢谢你,我现在就去交费,麻烦你帮我写一份诉状。”
张律师又耐心地告诉汪自民:“我说的这个意见,只是我个人的一种看法,你把诉状递交到法院后,法院最后如何来裁决,如何来处理?又是另当别论了。他们可能赞同我的意见,也可能不赞同我的意见。因为这样的案件,我还没有看到过先例,没有类似的案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就要看法官是如何思考这个问题了,如何裁判这个问题了,这就叫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是属于法官的。”
汪自民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后,法院依照规定进行了立案登记。案件送到东方思义手里的时候,汪自民便请求让承办法官东方思义接待了自己,他向法官坦承地说明了自己诉讼的目的。
面对这样一件看似平常的民事诉讼案件,听了汪自民的述说后,东方思义的确感到有些意外。因为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本人与所抚养的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当事人选择对簿公堂向欺骗自己的对方追索抚养费,进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这几年,随着婚外情现象的增多,而时有所闻有所见,但如汪自民这样不仅不追索抚养费,还要求抚养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的案件,他还是第一次遇到。无论是从法院的案例选编中,还是从网上发布的案例中,他都没有找到类似的案例。
东方思义很同情汪自民的遭遇,他想了解汪自民内心的真实的想法,不能仅仅因为汪自民写在诉状上的那些理由就轻易地进行裁判,他既要对法律负责,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涉及案件的所有当事人负责。这不是靠法官的同情心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寻找法律依据才能解决的问题。
“你想明白了吗?除了诉状上写的那些理由,你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吗?汪小雪已经十岁了吧,她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了,你和她交谈过关于抚养的这个问题吗?她愿意跟随你生活吗?你有没有考虑过,如果有一天,汪小雪的亲生母亲出现了,你有什么打算呢?虽然你没有提交亲子鉴定报告,你也实事求是地告诉我了,汪小雪与你并无血缘关系,你打算如何尽到一个监护和抚养人的职责呢?”东方思义看着汪自民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汪自民看着东方思义说:“我想说的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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