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谢玲首先斜眼看了我一下,然后对着身前的话筒说道:“我作为被告方的辩护人,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发表如下简要答辩意见。一、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就如之前刑事部分我方意见,只有被告人的陈述,没有相应合法有效的物证证实我的两位当事人实施了砸玻璃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过错。首先,现场发现的铁棍和锤子,没有我的两位当事人的指纹,这个公诉机关已经认可。其次,被答辩人,也就是韦策提供的录像,是其私自安装间谍设备偷拍的,间谍设备属于非法设施,其录下来的影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再次,现在满大街都有开具发票的小广告,别说拿到几万块的玻璃发票了,几十万的我都可以拿到,待会我会出示一份几乎一模一样但是金额不同的发票给法庭,证明我方的此项观点。二、被答辩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实施)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我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首先,第七十五条是指合法财产,而被答辩人的玻璃幕墙和露台玻璃门,是违法建设,都不是原建筑物规划设计图内的原物,均系其自己加装,我方前往规划部门调取了锦绣花园三栋的总平图,图中亦并未标示玻璃幕墙的存在,且露台的玻璃门并未标注为隔音玻璃。因此被答辩人的露台玻璃门以及玻璃幕墙都属于违章建筑或者构筑物,依法不应受到保护。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强调,相邻各方应当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处原则,试问,在两家之间竖起一道高高的玻璃幕墙,影响了我的当事人家里的通风,还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妨碍了我方当事人的生活,被答辩人的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算什么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相反,是被答辩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综上,请求合议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之前被告方根本没有向法庭提交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书面答辩意见,所以我只好一边仔细听,一边拿着水性笔将谢玲的答辩意见简要记录到面前的笔记本上。
我总感觉她好像是哪里说的不对,但是又没有办法立即想出反驳的意见。
哎,要是赵婧在就好了,等下到了辩论阶段不知道自己会不会吃瘪。
接下来,审判长说道:“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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