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岳景城点头,“针对他们可能列出的法条,你们要找出证据予与反驳!”
苏青橙开口,“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我们的当事人是不是善意的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的行为没有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者追认,但只要该买卖合同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
“夫妻另一方如仅凭对方无权处分为理由请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当然,如果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非善意的则另当别论。”
“该卖房行为是在中介完成,过户手续等都完全是合规合法的。我们的当事人是善意的第三方。”
“满足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有三个条件: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本案吴女士买该房产是因为要给孩子读书用,自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是说该房产的买卖价格和市场价基本是相符的,只要达到市场价70%以上就可以认定是合理价格。”
“这一点还有待我们去查证,要查查买卖房产当时附近的学区房的房价是不是差不多,有没有刻意降价出售。”
岳景城点头,苏青橙的思维非常清晰。
【你们有没有发现,陈文澜说这些的时候都是查电脑,苏青橙都没查。】
【她怎么能记得那么多,可以去参加《最强大脑》了。】
【法条太熟了,逻辑清晰。】
【太强了!】
【真学霸!】
“第三,转让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转交给受让人。”
“本案吴女士已经取得了不动产的房产证,也就是应该登记的都依法登记了,完全符合这条。”
“《婚姻法》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