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虽然闲着,但孙霖也不是什么都没做。
他专门找律师事务所帮他设计了四类制式合同,刚才他给杜素华看的那一份,就是属于c类合同的修改版。
这四类合同并不是只有唱片约,而是全约,唱片、影视、商业演出、产品代言等均包含在里面。一经签下,那就妥妥的是被深度绑定。
这个时期的艺人很少会签全约,大多都是拆分开,电视约、电影约、唱片约以及商业约,分别签给不同公司,对于艺人来说,这样才能达到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艺人能达到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代表着公司的损失。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跟这个时期香江的娱乐公司功能比较单一有关,电视台一般只制作电视剧,电影公司拍摄电影,唱片公司也只专注于音乐业务,这就无法开发艺人身上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这个时期香港艺人的商业价值偏低,还没有兴起艺人代言商品的潮流。
这也让艺人的商业价值被忽视。
只是以后随着娱乐产业越来越商业化,明星的商业价值也会越来越高,能这样把合约分别签给不同公司的,只有那些大牌艺人。至于新人想出道,只能老老实实的签全约。
孙霖知道整个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自然不可能不把艺人抓在手上。那些成名艺人就不说了,新人想要在我这里出道,还是老老实实的接受我老孙的盘剥吧。
“对,我们公司以后发掘的新人,全部都签全约。”孙霖点点头道。
虽然是全约,但孙霖还是比较厚道的,商业演出以及商品代言这些,公司只收他们七成,还有三成留给他们养家糊口,比起后世那些吃人不吐骨头的经纪公司,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业界良心。
还真不是孙霖刻薄,而是培养新人的投入真的很大,产出又不稳定,即使是这样的分成比例,实际上公司也没多少钱赚。
孙霖这么说,杜素华自然没有问题,对于那些想出头的新人来说别说全约,就算是卖身契他们都愿意签。
至于说没有影视资源,这重要吗?名气大了,这些资源自然会找上门。
等杜素华看完那份合同以后,孙霖又从抽屉里抽出另外三份制式合同,“这几份你有空的时候也一并看看吧,这也算是艺人的进阶之道。你一会跟beyond几个谈合同的时候,也可以跟他们透露一下。”
杜素华接过那几份制式合同,只见封面上有一个括号分别写着(b)、(a)以及(s)三个英文字母。
孙霖一共委托律师事务所帮忙制定了四类制式合同,针对的分别是不同咖位的艺人。c类是新人合约,b类是有一定价值的艺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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