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也不像。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可这不犯罪吗?也说不过去呀。
而且还有追诉时效的问题,34年了。国家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当然,如果她后来有任何性质的犯罪,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李坤兴就问:“你还做过这样的事吗?“
“没有,就这次。“
李坤兴说:“我建议你去公安自首。要是有罪的话,自首是减轻处罚情节,还有个追诉时效,一般过是20年都不会追究,你都34年了。但有个前提,从你最后一次犯罪算起,所以你自己清楚,还做过同类的事不?或有其它犯罪也要重新计算时效。”
卞丽萍说:“我都生病这样了,癌症晚期,有证明,还要坐牢?”
李坤兴说:“这个与处罚程度无关,与强制措施和将来的执行有关。就是你要治病的话,不会关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什么的。”
卞丽萍应该是听慬了,说去自首吧,要杀要剐,我认,也活到头了。
再说,最后一次犯罪,肯定超过20年了。交代吧,求个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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